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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57号
2010-06-1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10-72345 文号:湘地税函〔2010〕5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28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7-18 签署日期:2010-06-09 登记日期:2010-06-17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6-1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 〕 157 号)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进行调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确定。

二○一○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 个人所得税 收入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0 日印发

打字:舒慧华 校对: 所得税处 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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